哪些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國刑法對利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列舉了五項具體犯罪情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這是指虛構合同主體,即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單位或者未經他人允許或委托而采用他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即虛構擔保。
在簽訂合同時,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對方當事人的要求,出具,這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的常規(guī)做法。
這里所說的“票據(jù)”主要指的是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jù)。
“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權屬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采用虛構的擔保文件的方式欺騙對方當事人而與其簽訂履行合同,是合同詐騙中一種常見的方式。
(三)沒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與其簽訂合同的。
這是通常講的“放長線釣大魚”。即行為人先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后,繼續(xù)與其簽訂合同,以騙取更多的財物的情況。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這是指行為人一旦收受了對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給付的上述財產后,一逃了之的行為。
“逃匿”是指行為人采取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尋找到的任何逃跑、隱藏、躲避的方式。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是指除了上述規(guī)定的四項情形之外的其他利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