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印刷專家專用材料
孫啟先于2010年11月到濰坊明珠電子有限公司工作,在此之前,孫啟先系三利中德美公司駐湖北荊門地區(qū)的營銷業(yè)務代表。孫啟先在一審庭審中陳述,其交付涉案材料是為了與張在軍洽談供水設備采購業(yè)務,由于涉案材料主要為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的宣傳推廣材料,且孫啟先交付涉案材料的時間為2011年3月28日,距孫啟先的離職時間僅4個月,因此,可以認定孫啟先系代表三利中德美公司履行職務,孫啟先是否為三利中德美公司的正式員工,不影響該職務行為的認定。張在軍的證人證言顯示其與孫啟先洽談供水設備采購業(yè)務過程中,孫啟先將涉案材料交付給他。因此,張在軍并不是與供水設備采購業(yè)務無關的自然人。至于張在軍是否為鐘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的員工,并不影響這一事實的認定。
法院判決:包含商業(yè)詆毀
律師說法:是否包含商業(yè)詆毀?
1.《專家評定專用材料》與《假冒供水設備帶來的危害》是否包含詆毀熊貓公司商譽的內(nèi)容
基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虛偽事實”,不僅僅是指無中生有、根本不存在的事實,還包括對已發(fā)生的事實進行夸大、歪曲等人為加工進而誤導相關公眾、損害有關市場主體商譽的事實。本案中,《專家評定專用材料》與《假冒供水設備帶來的危害》所舉示的“假冒無負壓給水設備”的所有實例,均指向熊貓公司的產(chǎn)品,明顯具有人為針對性,顯然并非出于善意提醒消費者的目的;另一方面,兩份材料對有關事實進行了人為的夸大加工處理,將陷入產(chǎn)品質(zhì)量糾紛的熊貓公司產(chǎn)品,夸大、歪曲為熊貓公司的“假冒產(chǎn)品”,使相關公眾誤以為熊貓公司不具有生產(chǎn)無負壓給水設備的資質(zhì)、能力,卻從事無負壓給水設備的生產(chǎn),損害了熊貓公司的商業(yè)信譽與商品聲譽。兩再審申請人關于《專家評定專用材料》與《假冒供水設備帶來的危害》不包含詆毀熊貓公司商譽內(nèi)容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2.三利中德美公司是否編印了《專家評定專用材料》
三利中德美公司主張其未編印《專家評定專用材料》,主要理由為:1.《專家評定專用材料》系由他人偽造,非三利中德美公司所編??;2.三利中德美公司未設立“湖北分公司”這一下屬機構(gòu),沒有這枚專用章,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根據(jù)印章認定《專家評定專用材料》由三利中德美公司編印,認定錯誤;3.《專家評定專用材料》中涉及熊貓公司的一些文件,是三利中德美公司無法取得的,只有熊貓公司或其指使的人才有能力完成該材料的編印。
以上就是“印刷專家專用材料,是否包含商業(yè)詆毀?”的法律解讀,若您在商事訴訟中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法邦專業(yè)的商事訴訟律師將為您提供最優(yōu)質(zhì)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