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合同價款超過政府指導價
2011年10月28日,紅云公司與寶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協(xié)議》,約定紅云公司為寶泰公司提供竣工結算審核咨詢服務。寶泰公司需向紅云公司支付的審核咨詢服務費分為兩部分:一是基本審核費,按10萬元包干計??;二是效益審核費,最低為審減額的3%,隨著審減額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增加,最高收費比例不超過審減額的38%。2012年11月1日,紅云公司作出《建設工程造價審核認定書》,確認案涉工程送審造價138930827.34元,審定造價105179229.06元,審減金額為33751598.28元。
合同履行中,寶泰公司累計向紅云公司支付了70萬元審核咨詢服務費。紅云公司認為依據(jù)合同約定的服務費計算標準,寶泰公司尚欠800余萬元審核咨詢服務費未予支付;寶泰公司則認為合同約定的費用嚴重偏高,應適用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建設廳《關于<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川價發(fā)(2008)141號,以下簡稱141號通知)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計算,寶泰公司僅應再向紅云公司支付審核咨詢服務費100余萬元。雙方因此發(fā)生爭議。紅云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寶泰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審核咨詢服務費800余萬元。
法院判決:寶泰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紅云公司尚欠審核咨詢服務費800余萬元。
律師說法:是否具有司法強制履行力?
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約定價格違反政府指導價而引發(fā)的糾紛。對于超過政府指導價的合同價格的效力及因此產(chǎn)生的債務是否具有司法強制履行力,法律、司法解釋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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