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單方解除合同
2005年12月29日,騰琪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京供誠信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就甲方立項的垂楊柳危改小區(qū)項目供電工程的供電方案等手續(xù)的辦理事宜,雙方達成協議;甲方的責任為:提供與項目有關的電氣圖紙和資料;配合乙方按供電局要求送交各種資料等。乙方的責任為:協助甲方辦理垂楊柳危改小區(qū)供電工程施工用電及永久用電方案的報裝手續(xù);為確保垂楊柳危改小區(qū)供電方案報裝的順利進行須在本合作協議書生效之日起3天內交付甲方200萬元誠信保證金,待供電方案批復后一周內由甲方一次性無息返還;在滿足甲方要求的前提下,乙方負責配合甲方辦理配電室、外電源、開閉站設計中的所有北京電力公司方面的手續(xù),實行一條龍交鑰匙服務;協調電力公司相關部門,使開閉站外電源由合理的變電站引出,同時全力推進開閉站和低基配電室的設計進度;在能通過電力公司驗收的情況下,配電室、外電源和開閉站的設備與主要材料需由甲方認定;乙方負責配合甲方完成其立項的“垂楊柳危改小區(qū)項目”的公建配電室及低壓工程的設計方案優(yōu)化、設計審圖等工作,并保證相關工程設計通過北京電力公司的驗收;乙方配合甲方按照開發(fā)進度及小區(qū)整體布局,合理安排供電點,并負責方案的批復;乙方協助甲方辦理拆遷區(qū)電氣設施拆改移(含所有手續(xù)的辦理)的工作;各項報裝手續(xù)文件必須經甲方認可;乙方責任中約定的各項工作內容均為無償服務;甲方在取得正式規(guī)劃批文具備相關條件后,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取得永久用電、施工用電方案的批復等。
2013年12月29日,騰琪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華商遠大公司誠信保證金100萬元。
律師說法:誠信保證金及利息該如何計算?
1.關于華商遠大公司(原京供誠信公司)是否享有單方解除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钡谒陌僖皇畻l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边M言之,委托合同系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任而訂立,委托合同的履行也有賴于此種信任關系。委托人讓難以信任的受托人繼續(xù)處理受托事務,或是受托人為難以信任的委托人處理受托事務,對于當事人而言都是難以忍受的,并無益處,故有必要規(guī)定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作為受托人的華商遠大公司(原京供誠信公司)享有解除權,有權隨時解除《合作協議書》。原審法院關于華商遠大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權的認定正確。關于騰琪公司提出的對方可以履行而不履行等情況不同意解除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2.關于合同解除后騰琪公司應否返還誠信保證金及利息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認定合同的解除應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即對于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依據上述規(guī)定,騰琪公司應在合理時間內退還華商遠大公司(原京供誠信公司)支付的100萬元誠信保證金,現華商遠大公司(原京供誠信公司)主張退還誠信保證金的合理期限為30天并無不妥。騰琪公司超過合理期限未能退還誠信保證金,應賠償華商遠大公司(原京供誠信公司)相應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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