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借款沒有還還結婚
2016年2月1日,袁學明為了清償銀行到期貸款借款,許裕仿通過吳楊焱的賬戶(賬戶號:6224121132351736)向袁學明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賬戶(賬戶號:5240942740040995)打款300500元,當天袁學明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借到.許裕仿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借款人袁學明.2016.2.1號.利息按月息3%計算”。
2016年4月8日,湖北鼎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許裕仿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為“甲方:湖北鼎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乙方:許裕仿422326197304091637.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將袁學明(422326196508210015)欠付甲方的擔保方12萬元轉讓給乙方,由袁學明直接支付給乙方,該筆債務再與甲方無關。2016年4月8日”。2016年6月5日,袁學明向許裕仿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欠到.許裕仿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元.袁學明.2016.6.5號”。許裕仿多次向二被告催討欠款未果,為此訴至法院。
吳清華與袁學明于1989年在通山縣民政局登記結婚,袁學明所欠許裕仿的上述款項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律師說法:出借人的權益該找誰維護?
1.2016年2月1日袁學明借款,并且向許裕仿出具借款條據(jù),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袁學明應按約定償還借款。因出具的借據(jù)中載明的借款數(shù)額為300000元,且訴訟請求也是要求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所以認定借款的本金數(shù)額為300000元,對支付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6年2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
許裕仿與湖北鼎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雙方簽字蓋章確認。袁學明于2016年6月5日向許裕仿出具欠條,視為該債權轉讓通知已經(jīng)送達給債務人袁學明,因該債權不屬于法律禁止轉讓情形,故該債權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該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及《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之規(guī)定,袁學明與許裕仿發(fā)生借貸關系時,朱清華與袁學明系合法的夫妻關系,朱清華并未舉證證明朱清華與袁學明已明確約定該筆債務為袁學明個人債務,亦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故涉案借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朱清華對袁學明的上述欠款本息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