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零時投?!钡臈l款
2012年7月24日上午9點,王某為其車輛購買交強險,當晚9點肇事致人死亡,王某賠償45萬元后向保險公司理賠。交強險公司以合同約定次日零時生效為由拒賠。
律師說法:是否有效?
1.交強險系以法律法規(guī)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通過個體賠償責任在社會保險機制中分擔方式完善賠償體系,使受害人獲得及時救治,具有社會公益屬性和穩(wěn)定社會的特殊功能,其投保強制性和社會功能性顯著區(qū)別于商業(yè)保險?!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笨梢?,交強險的強制性不僅及于投保人,同樣約束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拖延承保行為與交強險及時救濟、分擔個體風險的立法意圖格格不入。
2.《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交了機動車保險投保單,投保單有王某在“明確說明”內容聲明處簽名?;谄胀ɡ硇匀藨獙ζ浜灻鶎獌热菔欠駥賹嵕哂幸话銓彶榱x務并對其簽名后發(fā)生的效力承擔相應責任的常理,應認定保險公司已履行關于合理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證明責任
案涉保單背面交強險條款所指引內容保險期間性質亦為格式條款,交強險保險合同為附生效期限合同。依《合同法》第40條及52條規(guī)定,因其延遲了交強險生效時間,其行為屬拖延承保,導致了延遲承保期間內交強險作為強制性保險的立法意圖落空,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依《合同法》第44條關于合同生效時間規(guī)定,本案交強險合同系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王某已全額繳納保險費用,保險公司收取費用并打印保單,交強險合同已成立并自成立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