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8日,被告李新海通過啟道資本向謝光學借款700000元,并且李新海、謝光學、居間人啟道資本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700000元;借款期限12個月;違約條款,李新海不能按時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或需要展期的則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礎(chǔ)上,增加1%作為違約及展期費用。
合同簽訂后,啟道資本于當日通過銀行轉(zhuǎn)帳的方式將700000元轉(zhuǎn)帳給李新海,李新海書寫了借據(jù),且萬文偉在擔保人處簽了字。《借款合同》簽訂的同日,即2014年12月8日,謝光學與被告萬文偉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萬文偉對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生效起屆滿后二年,即2015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8日止。
合同簽訂后,李新海未向謝光學償還借款本金,但李新海向啟道資本支付了居間費及利息258000元。其中啟道資本向謝光學支付了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間的利息,計99750元,按1.5%月利息支付的。
律師說法:
謝光學與李新海、居間人啟道資本于2014年12月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李新海未按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及利息,已構(gòu)成違約,故原告謝光學要求被告李新海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謝光學請求李新海的該筆借款借期內(nèi)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逾期按2%計算利息,謝光學、被告李新海與居間人啟道資本簽訂的借款合同上對借款利率未作約定,但李新海與居間人啟道資本簽訂的《借款融資咨詢與服務居間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借款期限內(nèi)借款利率為1.5%,且李新海亦按此約定向居間人啟道資本支付了借款利率及雙方約定的居間費用,故借期內(nèi)謝光學按1.5%計算利息。
對謝光學主張逾期按2%計算利息,因雙方在簽訂的借款合同中違約條款約定被告李新海不能按時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增加1%作為違約費用,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痹⒈桓婕s定借期內(nèi)利息為1.5%,逾期在本合同利率的基礎(chǔ)上加1%作為違約費用,兩項合計年利率的30%,現(xiàn)原告按24%主張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