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有兩點:一是組成合議庭;二是審查核實。顯然,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下,仲裁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是非訟程序。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非訟程序是非開放性程序,而現(xiàn)有的非訟程序中沒有可供適用的程序。然而,無論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還是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其爭議性又是無疑的。對于爭議的糾紛,又理應適用訴訟程序。
那么,對仲裁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到底應是什么性質(zhì)的程序?
一、對仲裁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具有訴訟程序的性質(zhì)
訴訟程序的直接指向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原、被告雙方處于對立的狀態(tài),法院的審判活動是以其地位中立為特征的,三方所形成的訴訟關系呈等腰三角形之態(tài)。在撤銷程序中,民事爭議的雙方盡管升華為對仲裁裁決結果的正確與否,但仍是的申請人及被申請人,雙方的爭議焦點盡管已由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上升至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分配的裁決書,但其實質(zhì)仍為對裁決書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服。法院作用對象是仲裁裁決背后的民事爭議?;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對司法救濟程序意圖適用訴訟程序。
二、仲裁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亦具有非訴程序的性質(zhì)
非訴程序中不存在相互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也無需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爭議作出判斷,只需對某一事實予以確認,并可變更和撤銷存在錯誤的非訟裁判,使得非訟裁判對法院不具有羈束力。然而,撤銷和不予執(zhí)行程序的隱性對象仍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但是法院行使審查權的邊界主要是審查仲裁的程序有無不當,這種針對仲裁程序的審查又超脫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也就是說法院裁定對仲裁機構具有直接約束力, 而對雙方事人僅具有間接約束力。因此,撤銷和不予執(zhí)行程序似應納入非訟程序。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2月4日《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納入了適用特殊程序案件,而適用特殊程序案件中又包含了非訟案件。這一規(guī)定延續(xù)了現(xiàn)行民訴法混淆特殊程序和非訟程序的錯誤狀況。
三、我國國內(nèi)有學者對仲裁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的性質(zhì)提出了新的認識
該程序是一種程序性裁判程序,對于程序性裁定不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有的可以上訴,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有的可以申請復議,如保全裁定、先予執(zhí)行裁定等。有學者進一步認為,該程序?qū)儆谝环N區(qū)別于訴訟程序、非訟程序的特殊案件程序,在立法體例上應將其放入特別程序這一部分,對該程序中的審理期限、審理方式、監(jiān)督與救濟等相關問題進行專門設置,應體現(xiàn)出該程序的性質(zhì)和自身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