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仲裁費用如何承擔
仲裁庭在仲裁裁決中或在案件結案時,有權對仲裁費用的最后承擔作出決定。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jīng)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仲裁費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