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申訴人和被訴人于1979年10月31日簽訂了ZE80-83/CCT/A4號合同?該合同附件1規(guī)定1980年至1983年被訴人應交付申訴人貨號為93520和93512的印花泡泡紗各160萬米,每年各交付40萬米,分12個嘜頭發(fā)貨?1982年的嘜頭為905/00/0110?905/00/0111和905/00/0112?1983年1月7日申訴人函告被訴人,聲稱他的客戶Otex Topolcany向其提出索賠,即905/00/0111嘜頭項下的貨物中,貨號為93520?發(fā)票號為12204的貨物少7131.80米,貨物號為93512的貨物多7131.80米,兩種貨物價格不同,差價為1925.59瑞士法郎?因此申訴人要求索賠損失1925.59瑞士法郎?被訴人拒絕賠償,雙方發(fā)生爭議?申訴人遂于1985年1月21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賠償差價損失1925.59瑞士法郎并負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被訴人答辯稱:1、以嘜頭905/00/0111發(fā)運的兩個貨號的貨物,經查,未發(fā)現(xiàn)有發(fā)貨的差錯,而且申訴人說不出他所收到的12204號發(fā)票項下的貨物的箱號和花型號,因此證明不了發(fā)貨有錯誤? 2、申訴人提出的貨物數(shù)量證明書是“Odevnezavody”出具的,而非捷克行使進出口貨物檢驗權的 Inspekta 所出具的商檢證明,因此“Odevnezavody”的證明無法律效力?
二、仲裁結果
仲裁庭認為:申訴人向仲裁庭僅僅提供了其客戶向其提出的單方面的索賠函件和非法定的檢驗人的檢驗證明,未能進一步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貨物差價損失的成立和造成差價損失的責任在被訴人一方?因此,申訴人的索賠要求不能成立?
三、律師說法
法定檢驗是指商檢機構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規(guī)定的進出口商品或有關的檢驗檢疫項目實施強制性的檢驗或檢疫。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guī)定,法定檢驗只能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實施法定檢驗的范圍是指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簡稱“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目錄”由國家商檢部門制定和調整,并公布實施。法定檢驗的內容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