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開庭口頭答辯變更書面答辯狀內容 仲裁庭如何認定
2010年7月,A公司與B公司簽署《河道疏浚淸沙協(xié)議》,約定B公司為A公司提供河道疏浚淸沙服務,作業(yè)地址為XX市金沙灣河段,費用為2萬元。A公司現金方式交付定金5000元,B公司未出具收據。后由于B公司遲遲未完成河段疏浚淸沙服務,A公司提起仲裁,請求B公司雙倍返還定金。B公司在收到應仲材料后提交答辯狀,承認收取了A公司5000元定金,未完成服務事項系公司所有船只均在臺風中損壞無法使用。開庭審理過程中,B公司代理人不承認收取定金一事,主張可繼續(xù)完成服務事項。
仲裁庭裁決:B公司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仲裁庭審理認為,被申請人B公司開庭口頭答辯內容與書面答辯狀內容不一致,應以開庭前書面答辯狀陳述作為定案的事實依據,故裁決B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說法:開庭口頭答辯變更書面答辯狀內容 仲裁庭如何認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B公司在答辯狀中對已收取5000元定金明確表示承認,在開庭口頭答辯時予以否認,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以推翻庭前所作的自認,所以應以書面答辯狀內容作為定案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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