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裁決后發(fā)現新證據 原裁決能否撤銷
2015年6月5日,A公司與B公司簽署《麻山藥采購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采購麻山藥,品種為鐵桿,數量10噸,單價5.5元/千克。后由于A公司采購款遲遲未支付,B公司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標準按合同約定為合同總金額的20%。庭審時A公司主張其已按時支付貨款,但未提供證據支持,仲裁庭裁決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執(zhí)行階段,A公司提出其可提供采購款轉賬記錄,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庭意見:不予撤銷
中院審理認為,此案件尚未存在法定撤銷裁決情形,駁回A公司撤銷裁決的申請。
律師說法:裁決后發(fā)現新證據 原裁決能否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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