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約定的簽訂地 如何確定
甲公司由于上市十周年需要,與登記地在廣州、經(jīng)營場所在深圳的乙公司簽訂了《拓展活動服務合同》。合同中約定:如果雙方存在爭議協(xié)商未果,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然而,《拓展活動服務合同》中沒有具體載明合同的簽訂地在何處?,F(xiàn)在甲公司遲遲不履行付款款義務,乙公司應該向哪個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見:合同簽訂地應為乙公司經(jīng)營場所所在地
甲公司與乙公司未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簽訂地的所在,根據(jù)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乙公司應當首先確定雙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如果乙公司和甲公司蓋章不在同一地點,則最后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仲裁庭查明,甲公司代理人持已由甲公司蓋章的格式合同來乙公司經(jīng)營場所進行蓋章,據(jù)此,合同簽訂地應為乙公司經(jīng)營場所所在地,依據(jù)民事訴訟法關于約定管轄的規(guī)定,乙公司應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律師說法:約定的簽訂地 如何確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可見,在本案中乙公司經(jīng)營場所所在地為最后蓋章地點,如發(fā)生爭議應提交該地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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