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租戶拖欠租金 是否仍有優(yōu)先購買權
2014年10月,甲傳媒公司租賃乙地產公司長隆大廈23層B805室做辦公地址,雙方簽署《辦公室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為6000元/月,租賃費用按季交付,租期為3年,同時合同中約定若甲傳媒公司拖欠租金達1個月,乙地產公司則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自2015年1月,經乙地產公司多次催繳,甲傳媒公司均未支付過租金也未搬離。2015年4月,乙地產公司將B805室出售,甲傳媒公司得知后提起仲裁,主張自身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乙地產公司并未告知房屋出售消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仲裁庭意見:租戶拖欠租金 是否仍有優(yōu)先購買權
甲傳媒公司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乙地產公司未盡提前告知詢問義務,應給予相應賠償。
律師說法:租戶拖欠租金 是否仍有優(yōu)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背凶馊藘?yōu)先購買權的存在與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構成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且出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因租賃關系不存在,則承租人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只要雙方租賃合同沒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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