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免費服務條款不履行,是否違約
A公司與B公司簽署《軟件開發(fā)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款計算機軟件,價格為40萬元,同時約定B公司向A公司就此軟件提供兩年的免費維護。此后,A公司在軟件使用中遭遇死機問題,通知B公司前來提供技術支持,但B公司接到信息后遲遲沒有派相關技術人員前來,經(jīng)A公司催問方才回復計算機出現(xiàn)的問題是硬件問題,與他們公司提供的軟件無關,不屬于保修范圍,所以才沒有派人去檢查。
A公司不同意B公司的說法,于是以B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為由,拒絕支付欠B公司的5萬元價款。B公司為了要回價款,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見:免費服務條款不履行,是否違約
申請人B公司既然和A公司約定3年免費服務,那么就應該履行該條款,B公司未及時派人去檢查,也沒有向A公司作情況說明。其行為屬于履行義務有瑕疵,駁回申請人B公司的申請。
律師說法:免費服務條款不履行,是否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涉及的有償合同的履行和責任承擔問題。所謂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都在享受權利,也同時要承擔對等價值的義務的合同。比如買賣、租賃、有償保管等等,現(xiàn)實中,大多數(shù)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也叫雙務合同,其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都要履行義務,也都可以享受權利,與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等無償合同是不一樣的。未履行所承諾事項屬于履行義務瑕疵,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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