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主合同無效,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A科技公司虛構(gòu)“海水凈化”項目騙取B銀行貸款1300萬元,由于數(shù)額較大,為滿足銀行抵押要求,A科技公司在C投資公司不知實情的情況下拉攏其作為擔保人,并以所屬資產(chǎn)同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后A科技公司將貸款揮霍一空,事情敗露,B銀行立即報案處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雙方簽署的《貸款合同》被判無效。由于A科技公司無法償還貸款,B銀行遂要求C投資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合議庭意見:不承擔相關責任
合議庭經(jīng)審理,認為A科技公司與B銀行的《貸款合同》無效,C投資公司與B銀行的《擔保合同》也無效。由于擔保人C投資公司并無過錯,所以不承擔相關責任。
律師說法:主債權(quán)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
《物權(quán)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設立擔保物權(quán),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quán)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quán)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但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quán)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可見,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其效力取決于主合同是否有效,若主債權(quán)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
本案中,A科技公司以欺詐手段與B銀行訂立合同,遂《貸款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自然歸于無效。且在此過程中,原擔保人C投資公司對A科技公司虛構(gòu)項目的事實并不知情,因此其無過錯,無須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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