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路遇地震貨物損毀,還支付運費嗎
A果品公司與B運輸公司簽署《運輸合同》,約定由B運輸公司負責承運100噸蘋果,自山東運至湖南,運費共計6000元。后由于湖南境內(nèi)突發(fā)地震,造成道路阻斷,運輸車輛無法駛出至蘋果全部腐敗變質(zhì)。后A果品公司要求退還已支付的6000元運費遭B運輸公司拒絕,無奈提起仲裁。
合議庭意見:退還運費6000元
合議庭經(jīng)審理,認為該次路遇地震造成蘋果腐敗變質(zhì)屬不可抗力,裁決B運輸公司退還A果品公司運費6000元,仲裁費用由B運輸公司承擔。
律師說法: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可見,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運輸過程中貨物發(fā)生損毀滅失,托運人可免除支付運費的責任。未支付的,不再支付;已支付的,承運人應予退還。
本案中,B運輸公司負責將蘋果100噸自山東運至湖南,但由于路遇地震蘋果未能及時運出造成腐敗變質(zhì),由于地震在雙方訂立合同時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為不可抗力,因此符合上述規(guī)定情況,托運人可不支付本次承運任務費用。由于A果品公司已支付運費,遂可要求B運輸公司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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