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產生實際損失,能主張違約金嗎
A服裝公司與B設計公司簽署《商標設計協議》,約定由B設計公司為其提供商標設計服務,設計樣初稿在合同簽署后30日內交付,設計費共計25萬元,同時約定若一方產生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金3萬元。合同簽署后第二日,A服裝公司由于在工商檢查中出現面料甲醛超標遭大額處罰遂向B設計公司提出解約,B設計公司要求其承擔違約金3萬元遭拒無奈提起仲裁。A服裝公司答辯稱,合同簽署后第二日便提起解約,B設計公司并未產生實際損失,公司承擔3萬元違約金實屬不公。
合議庭意見:裁決A服裝公司支付B設計公司違約金3萬元
合議庭經審理認為,A服裝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向B設計公司提出解約,構成實際違約,B設計公司主張違約金責任合法有據,遂裁決A服裝公司支付B設計公司違約金3萬元。
律師說法:違約金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此款規(guī)定可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是對守約一方利益的一種保護,并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只要對方發(fā)生違約行為,守約一方便可主張其承擔違約金責任。
本案中A服裝公司與B設計公司簽署《商標設計協議》,約定由B設計公司為其提供商標設計服務,雖然在合同簽署后第二天A服裝公司便提起解約,但解約緣由系其自身原因,解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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