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股東借款公司擔保,為何債權(quán)人輸了官司?
張某向丁某借款,張某作為股東的某建筑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合同上雖然蓋有建筑公司公章但始終未形成股東會決議,也未對該擔保合同有追認的意思表示。張某告訴丁某,其已按有關程序取得對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quán)。
之后張某無力償還全部欠款,丁某要求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只判令建筑公司對張某不能償還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債權(quán)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法規(guī)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quán)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quán)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quán)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首先需要確定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須經(jīng)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丁某作為債權(quán)人僅憑張某“已按有關程序取得對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quán)”的單方陳述,就簽訂保證合同,未盡相應審查義務,屬于存在過失。
另外,由于建筑公司未實際形成股東會決議,也未對該擔保合同有追認的意思表示,因此張某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的行為并不能代表建筑公司的真實意思,故保證合同無效。但建筑公司在公司管理和印章使用方面存在漏洞,對保證合同的無效具有相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對張某不能清償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股東借款公司擔保,卻為何債權(quán)人輸了官司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