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是什么?
所謂選擇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共同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
形成共同管轄的原因有兩個方面:
一是訴訟主體為復數且他們不在同一個法院轄區(qū),如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各該人民法院對本案都有管轄權;
二是訴訟客體為復數且它們不在同一個人民法院的轄區(qū),如同一個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分布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轄區(qū)或侵權地在不同法院轄區(qū),各該人民法院對該案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