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合同及經營范圍必須含有規(guī)定字樣
組織形式為契約型基金的,基金合同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組織形式為合伙企業(yè)或公司制的,經營范圍中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chuàng)業(yè)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
2、訂立募集專用賬戶,未托管須設保障機制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訂立募集專用賬戶,并在合同中訂明開戶行、賬戶名稱、賬戶號碼、監(jiān)管機構等。
(2)私募基金未托管的,在合同中應設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3、基金備案后方可投資運作
基金募集完成設立后應到中國基金業(yè)協會進行基金備案,備案不影響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成立,但未經備案不能進行投資運作。
4、制作調查問卷和風險揭示書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制作調查問卷和風險揭示書,并作為基金合同附件。
(2)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指引與募集管理辦法中的調查問卷與風險揭示書,制作主體不同,分別為私募管理人和募集機構。
5、明確信息披露事項,并在協會備份
(1)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會計核算、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計算并報告經托管人復核的基金份額凈值。
(2)基金合同中應訂明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信息的種類、內容、頻率和方式。披露事項包括基金投資情況、資產負責情況、投資收益分配、費用與業(yè)績報酬等。
(3)私募管理人需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中國基金業(yè)協會的備份系統(tǒng)正在建設中。
6、份額持有人大會可對期限、費率、管理人等直接決策
(1)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不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直接作出決議,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可直接決策: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決定修改合同重大內容或終止合同、決定更換管理人或托管人、決定調整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報酬標準等事項。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設立日常機構, 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日常機構不得直接參與和干預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
7、基金資產與管理人、托管人的資產相互獨立
(1)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固有財產,管理人、托管人依法解散清算,基金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
(2)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抵押、質押、擔保等,私募基金財產產生的債權不得與不屬于私募基金財產本身的債務相互抵消。
8、外聘投資顧問,管理人責任不可豁免
(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基金合同中應訂明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投資顧問的條件和遴選程序,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自律規(guī)定。
(2)私募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為基金管理人的各項職責。
9、委托份額登記需簽訂委托協議并在協會備份
(1)委托其他機構代辦基金份額登記業(yè)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代辦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基金合同中須訂明份額登記機構的名稱、登記編碼、權限和職責。
(2)基金合同中須訂明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在基金業(yè)協會辦理份額登記數據的備份。
10、基金資料需保存至少 10 年
以下資料需私募管理人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1)私募基金投資業(yè)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包括相關合同、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2)私募基金清算賬冊及文件。
(3)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