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工商登記的隱名股東轉讓股權引糾紛
石圪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焦秀成,主要股東為焦秀成、恒華公司。恒華公司的法定代表為焦偉,焦偉、焦秀成系親屬關系。
2008年,毛光隨與石圪圖公司簽訂協(xié)議,向石圪圖公司投資3000萬元建設費用,承包公司某工段的生產和經營。2008年3月,焦秀成、焦偉分別以生產用款為由向毛光隨借款400萬元、500萬元。
2009年,毛光隨與石圪圖公司簽訂《股權認購協(xié)議書》,約定:“毛光隨占該公司總股份35200萬元12%的股權”,“由焦偉、毛光隨及原其他股東組成股東會”,“現(xiàn)公司股權以本協(xié)議為準,與工商注冊無關”。協(xié)議同時還約定毛光隨與石圪圖公司原來的協(xié)議全部終止作廢?!豆蓹嗾J購協(xié)議書》簽訂后,雙方未辦理工商注冊變更登記。2013年,毛光隨與焦秀成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將毛光隨擁有的石圪圖公司12%的股權作價1億元人民幣轉讓給焦秀成。2014年12月6日,毛光隨與焦秀成、焦偉、石圪圖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焦偉與石圪圖公司為焦秀成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六、毛光隨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焦秀成給付股權轉讓價款1億元及違約金;焦偉、石圪圖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焦秀成等抗辯稱:毛光隨不具有股東資格,無權轉讓12%股權。遼寧省高院支持了毛光隨的訴訟請求。
未經工商登記的隱名股東,也可依法轉讓股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更多具體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私募基金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