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高管能否兼職這一難題得到解決
一直以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一直是個敏感的問題,但長久以來,中國證券基金業(yè)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對此問題并無明確意見,在已登記的管理人中,出現了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兼職較多的情形,一般只要對兼職作出了合理的解釋,即不會成為登記為管理人的實質性障礙。
2016年11月23日,中基協《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以下簡稱《解答(十二)》)首次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高管兼職,尤其是在關聯機構的兼職有了明確的要求和限定,并明確下一步協會還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
私募基金高管兼職之核查與規(guī)范
精簡《解答(十二)》的兼職規(guī)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規(guī)/風控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職有如下限制:
(一)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二)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以往實踐中,遭遇不少管理人高管在自己控制的,或者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參股的其他企業(yè),甚至是私募基金管理企業(yè)任職的情形,由于沒有兼職的限制,一般以披露為原則,輔以合理說明兼職原因和兼職精力分配情況,即不會對完成管理人登記形成障礙。
但《解答(十二)》出臺后,由于關聯企業(yè)范圍的縮小,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職的企業(yè)范圍也隨之縮小,以往高管很多看似合理的兼職都受到了嚴格控制,應當進行規(guī)范。結合《意見指引》和《解答(十二)》,我們不難看出中基協實際并不希望管理人的高管有過多兼職,高管必須分配相當的精力在管理人職務上。如果管理人以上市公司的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擴大關聯方的核查和披露范圍,中基協并無禁止。但管理人意圖以此方法來解釋高管兼職的合理性,并不符合中基協的《解答(十二)》要求。更多私募基金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