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香港夫妻一方因治病長期分居
原高黃某某、被告蘇某某均系香港居民,于1997年開始自由戀愛并同居生活,2002年4月18日在香港結(jié)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榍凹盎槌蹼p方感情較好。2011年11月,蘇某某因病來渝治療、生活至今。蘇某某在渝治療期間,黃某某為表示關(guān)心,曾從香港給蘇某某寄來相關(guān)藥品。但至今蘇某某未曾回香港與黃某某團聚,黃某某亦未曾來渝看望過蘇某某。
2003年,雙方以蘇某某的名義購買了位于重慶市南岸區(qū)南坪街道惠工路11號負一層50號門面房,并于2005年11月辦理了房地產(chǎn)權(quán)證。2006年,雙方又以蘇某某的名義購買了位于重慶市南岸區(qū)珊瑚路1號2、3單元1層23號門面房,并于2008年5月辦理了房地產(chǎn)權(quán)證。現(xiàn)蘇某某已在未告知黃某某的情況下私自將二套門面房獨自出售,所得房款共計7400000元,由蘇某某個人收取。黃某某述稱,購買門面房之前雙方約定,所購門面房用于出租,所得租金雙方共同支配,其中一半需交由其掌管,但蘇某某在將門面房出租后,并未將所收租金的一半交由其掌管,因此雙方從2005年起開始產(chǎn)生糾紛,傷害了夫妻感情;2013年11月,黃某某再次要求蘇某某將所得租金的一半交由其掌管,但蘇某某予以拒絕。蘇某某則述稱,黃某某從未要求將所得租金的一半交由其掌管?,F(xiàn)原告黃某某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以前述訴訟請求訴至本院。
法院判決:準予原告黃某某與被告蘇某某離婚,售房款其中3000000元歸黃某某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礎(chǔ),夫妻雙方均應(yīng)盡力維護夫妻感情,維護夫妻關(guān)系,夯實婚姻基礎(chǔ)。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較好,但從2011年11月分居至今,已滿三年,雖然被告蘇某某是來重慶治病和生活,并且原告黃某某也曾為蘇某某郵寄過一些藥品,但三年多來,蘇某某從未回香港與黃某某團聚,黃某某亦未來渝看望過蘇某某。雖然蘇某某稱黃某某要求其將病治好后再回香港,但蘇某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和香港居民,有返回香港的權(quán)利和自由,并不受黃某某意志的約束。因此,可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不和。加之,蘇某某在未征得黃某某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雙方共有的兩套門面房出售,并收取了售房款7400000元,蘇某某私自處分雙方共有的重大財產(chǎn)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因此,本院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F(xiàn)原告黃某某起訴要求離婚,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和好未果,應(yīng)準予雙方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chǎn)部分,原告黃某某自愿要求分得其中的3000000元,余款4400000元歸蘇某某所有,該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體現(xiàn)了照顧女方權(quán)益的原則,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香港居民離婚案件的管轄權(quán)如何確定
涉港澳臺離婚訴訟案件不屬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guān)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yīng)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quán),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所以,本案當事人雙方雖均是香港居民,但在內(nèi)地起訴離婚,內(nèi)地法院即享有管轄權(quán),適用內(nèi)地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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