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離婚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您好,很高興能為你回答。 (一)領事離婚的條件是: 1、 經駐在國明示或默示同意。
2、 領事離婚必須遵守駐在國法律。
3、 婚姻當事人雙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國國民。
(二)領事離婚的效力 一般而言,經一國駐外使領館在駐在國辦理的領事離婚,在駐在國、派遣國都是有效的,第三國亦承認領事離婚的法律效力。
我國承認領事離婚,我國駐外對不實行領事離婚制度的國家,我國實行對等原則。
凡不準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領事離婚的,我國也不允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理領事離婚。
(三)法律適用 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領事離婚時,在離婚的實質要件方面適用我國法律。
涉外婚姻的結婚離婚規(guī)定凡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自愿結婚、復婚和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協(xié)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婚姻登記。
申請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