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死刑緩期執(zhí)行
死刑緩期執(zhí)行,簡稱死緩,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刑罰制度。它是我們黨和國家長期執(zhí)行的少殺慎殺政策的法律表現(xiàn),是當前處理死刑問題的一項正確有力的措施。
關于死緩制度,過去有人持否定態(tài)度,認為對不能判處死刑的罪犯適用死緩,是寬縱犯罪分子,無原則地講人道主義?,F(xiàn)在這種觀點已經不存在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經過幾十年的刑事司法實踐,根據對部分地區(qū)的了解,判處死緩的人數(shù)在判處死刑的人數(shù)中占不小的比例,并且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滿以后,實際執(zhí)行死刑的人數(shù)只是個別的,大多數(shù)都改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說明死緩制度貫徹了少殺慎殺的政策,使判處死緩的罪犯得到改造,化消極因素成了積極因素,符合我國刑罰改造罪犯成為新人的目的;同時也贏得了國際上的贊譽,有的國家如日本在討論刑法修改時,一些學者還主張引進我國的死緩制度。
綜上所述,可以作出如下結論:
(1)死緩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少殺慎殺政策的體現(xiàn),是限制死刑執(zhí)行的有力措施。(2)死緩有利于集中力量打擊最嚴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刑罰制度。(3)死緩鼓勵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緩罪犯加強改造,爭取成為自食其力,有益社會的新人。(4)死緩符合世界限制適用死刑的趨勢,表現(xiàn)了我國刑罰的特點,在國際上產生了良好的影響。(5)我們應當充分肯定和正確認識我國刑法中的死緩制度,并重視執(zhí)行這一制度。
二、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也是適用死緩與適用無期徒刑區(qū)別之所在。什么是罪犯應當判處死刑?1979年刑法第43條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1997年修訂的刑法于第48條改為: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據此,罪犯應當判處死刑,是指犯罪分子的罪行極其嚴重。所謂罪行極其嚴重,通常解釋為罪行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jié)特別惡劣。這樣解釋固然無誤,但仍嫌不足。我們認為,從主客觀的統(tǒng)一來看,罪行極其嚴重,應指犯罪的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情況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
具體言之:(1)犯罪性質特別嚴重,即從整體看是具有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重罪;從主客觀相統(tǒng)一上考察,性質特別嚴重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刑法只對特別嚴重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等才在法定刑中規(guī)定有死刑。如果犯罪的性質不嚴重,如鐵路營運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即使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或者情節(jié)特別惡劣,都不能認為是罪行極其嚴重。(2)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即客觀上導致眾多人員死亡、被害人多、財產損失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性質特別嚴重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對這類犯罪,法律往往列舉危害特別嚴重的具體后果作為可以適用死刑的條件。例如在搶劫罪中,刑法規(guī)定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就屬于這種情況。(3)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別殘忍、在犯罪中起最主要的作用、具有卑劣的犯罪目的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性質特別嚴重的犯罪,也不是都具有特別惡劣的情節(jié),法律往往列舉特別惡劣的具體情節(jié)作為這類犯罪可以運用死刑的條件。
例如,在故意傷害罪中,刑法規(guī)定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廢的;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中,刑法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等均屬于這種情況。性質特別嚴重的犯罪,根據具體情況,或者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如綁架罪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具有多種特別嚴重情節(jié)(如搶劫罪搶劫銀行并且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才應當認為罪行極其嚴重??傊?,評價罪行是否極其嚴重,不能只從客觀危害上看,還應結合主觀惡性上看,根據犯罪性質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加以認定,才可能作出正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