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zhí)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后再法定的時間以內(nèi)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wěn)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于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和犯罪情節(jié)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xiàn),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jié)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fā)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二、貪污賄賂案件能適用緩刑嗎
具備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而在案證據(jù)確實充分等七類情形的貪污、賄賂案件不宜適用,這七類案件是: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而在案證據(jù)確實充分;主觀上沒有悔罪表現(xiàn)或者避重就輕,口頭上表示悔罪,但卻不如實交代罪行;索賄造成他人生活嚴重困難或向生活嚴重困難的人索賄以及貪污國家扶貧、救濟款物;沒有退贓和悔改表現(xiàn),揮霍贓款后無能力退賠以及因其行為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的損失難以彌補,社會危害大;曾因貪污、受賄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罰處罰;贓款贓物用于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等。
人民法院必須積極運用刑事調(diào)解制度,探索推行和解制度,加大對輕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調(diào)解、和解力度,努力實現(xiàn)輕罪刑事案件的一審終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調(diào)解要貫穿整個案件審理的全過程,盡量使附帶民事部分經(jīng)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同時進一步明確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原則,被告人不具備充分賠償能力的,其親屬或所在單位給予的補償可視為被告人對被害人的賠償,已經(jīng)賠償了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