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認定自首的情形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不能認定自首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
(二)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應認定為自首;
(三)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報案,而是其親友暗中報案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其抓獲的,不應視為自首。
二、自首應向哪些機關或個人投案
自動投案的對象是有關機關和個人。這里的有關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公、檢、法的派出機構;公、檢、法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犯罪人所屬的國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如果在農(nóng)村,包括犯罪人所屬的鄉(xiāng)、權政府及其治保組織。城鎮(zhèn)的無業(yè)居民、未就業(y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機關、所在街道組織投案外,還可向其親屬、父母所屬的機關、單位投案。
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關機關投案外,還可以向某些個人投案。這些“個人”主要指執(zhí)行職務以外的司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農(nóng)村,“個人”主要指基層黨政干部,如黨支部書記、村長、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這些“個人”根本不可能將其犯罪告知司法機關,甚至可能幫其掩蓋罪行的,就談不上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