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自首?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自首應該把握好“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兩個方面:
(一)、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投案的時間、投案的自動性、投案對象、投出的對象四方面來把握:
1、投案時間。對自動投案的時限,現(xiàn)行刑法典對之作了較為寬松的規(guī)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實被發(fā)覺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實被發(fā)覺后,但必須發(fā)生在尚未歸案之前。對司法機關(guān)采取強制措施后嫌疑人又逃跑的,也應視為尚未歸案的情形。在司法機關(guān)追捕、通緝犯罪嫌疑人過程中,自動歸案的,仍應視為自動歸案。
2、投案的自動性。這是確認自動投案成立與否的關(guān)鍵。認定投案的自動性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投案的動機。投案的動機因人而異,動機如何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二是自動的程度。實踐中,行為人自動投案的自動性程度差異是很大的,但從自首制度宗旨來考慮,自動程度之大小并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最多成為量刑所考慮的因素。
3、投案對象。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自動投案的對象是司法機關(guān)(公、檢、法三機關(guān)),同時又規(guī)定了視為司法機關(guān)的投案對象,包括個體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其他有關(guān)負責人員。從而擴大了投案對象的范圍從機關(guān)、組織到個人均成為投案的對象。
4、投出的對象。投出的對象即個體把什么交付與司法機關(guān)處理。通常認為投案就是個體把自己送去司法機關(guān),交由其處理。
二、自首的處罰原則是什么?
根據(jù)新刑法第67條的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guī)定,首先應當理解是在立法中對于自首犯從寬處罰的根據(jù)。如果對自首犯不能正確地適用刑罰,那么正確認定自首就失去了意義。下面僅就司法實踐中的幾個情節(jié)談一下對自首的處罰原則。
(一)、要考慮法定的從重、從輕情節(jié)。具有法定從重情節(jié),特別是具有法定應當從重情節(jié)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可不考慮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具有法定從輕情節(jié),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防衛(wèi)過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應當將自首情節(jié)與其他法定從輕情節(jié)綜合考慮,確定具體的刑罰。
(二)、從犯罪的輕重考慮。一般來講,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或犯罪之前,即預謀犯罪后投案,鉆法律的空子的,可不從輕處罰。
(三)、從自首者的人身危險性考慮。自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如慣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惡習很深者可以不從輕,或從輕幅度小一些;對于人身危險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則可以從輕,且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節(jié),可能會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處罰。
以上就是關(guān)于自首的相關(guān)法律問題,如果在您或者您身邊有犯罪行為的人,看了上面的介紹相信能給您帶來幫助。如果還有沒介紹到的,您可以咨詢專業(yè)刑事律師來進一步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