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承諾的類型
(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諾。
現(xiàn)代社會,被害人自主決定權特別是財產(chǎn)決定權作為一種權益,被害人可以決定放棄或者保有,當其決定放棄時,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決定權,可以從犯罪性的角度出發(fā),進行社會相當性的考慮或者法益的比較衡量,將這種符合特定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的承諾并不總是排除犯罪性事由。被害人承諾在刑法中規(guī)定中存在各種類型,如在強制猥褻罪、強奸罪中,為滿14周歲的被害人的承諾對可罰的違法性沒有影響;在殺人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減輕罪責的理由。
二、被害人承諾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一)承諾主體
能夠?qū)η趾Ψㄒ姹硎境兄Z的,必須是具有承諾能力的人。這里的承諾主體必須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為承諾主體。并且作為承諾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表示能力。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礙而不能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諾能力時,其不是合格的承諾人。另外單位能否作為承諾主體值得研究,筆者,單位也可能作為承諾人,因為單位可以作為犯罪的主體,其有決策主體和行為主體,當然其也有承諾的能力和行為。
(二)承諾對象
承諾對象,它不僅包括損害結(jié)果,也包括引起該結(jié)果的行為。由于被害人承諾放棄的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有無侵害法益的結(jié)果,是認定承諾是否有效的關鍵。在行為人雖然對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為了承諾,但該行為所產(chǎn)生的具體結(jié)果沒有同意的時候,就不能適用被害人承諾排除刑事責任的原理。比如,在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后駕車是危險行為但仍然乘座該車,結(jié)果發(fā)生了傷亡事故的場合,由于被害人沒有就所發(fā)生的傷亡結(jié)果表示同意,所以,對于該駕駛?cè)藛T不能直接按照被害人承諾原理而認定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
(三)承諾時間
被害人承諾,只有在行為前或者行為時做出的承諾才能被行為人所認識,事后承諾不具有排除社會危害性的效果。比如,在一起合同詐騙案件中,受害人舉報說其受到詐騙,在詐騙人被法院審判時,考慮到其以前與自己關系還是不錯的,并且歸還了所有的詐騙款,因此,對法院說,其承諾允許詐騙者對其欺騙,但法院對受害者的這種承諾認定為無效,其實際是作為詐騙者實施詐騙后的情節(jié),不影響定罪。承諾的效果是,法益的受保護性喪失,即法益主體同意對可以處分的法益進行侵害的話,就不存在要保護的法益。因此,即便被害人在行為時或者行為過程中表示不同意,但在結(jié)果發(fā)生時,表示同意即發(fā)出承諾就可以了。
(四)承諾的表示
承諾當中所顯示出來的自己決定,并不純粹是法益主體個人的內(nèi)心曾面上的東西,作為社會法律曾面上的內(nèi)容,必須具有作為社會存在的輪廓和實體,因此,他必須體現(xiàn)于外。至于加害人是否意識到受害人的承諾,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存在被害人的承諾,行為即便沒有意識到該承諾,也不能說發(fā)生了違反被害人意思的具體危險,所以,該行為應看作不能犯,應不受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