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偽證罪?
認定本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分別是:
1、客體要件
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顒?,是復雜客體。
2、客觀要件
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3、主體要件
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是指根據(jù)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為鑒別案件中某些情節(jié)的真?zhèn)魏褪聦嵳嫦喽概苫蚱刚埖?、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記錄人”,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胺g人”,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shù)民族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jù)材料等有關資料作翻譯的人員。
4、主觀要件
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如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yè)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鑒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二、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1、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后、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fā)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3、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xiàn)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若、而偽證罪則表現(xiàn)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4、犯罪對象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對象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對象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對如何認定偽證罪,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qū)別是什么問題的解答。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qū)別聽起來可能很簡單,但關鍵是在于要有證據(jù)來加以證明,所以這就需要當事人請專業(yè)的律師來幫助,畢竟他們知識豐富、經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