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逮捕存在哪些問題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各級檢察機關基本上都能準確運用法律規(guī)定,積極履行職責,依法打擊犯罪,維護了社會政治和治安穩(wěn)定,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創(chuàng)造了安定的社會環(huán)境。但檢察機關在執(zhí)行中也存在著許多具體問題,就逮捕措施的適用而言,檢察機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對證據條件的要求偏高。雖然刑事訴訟法已將逮捕的首要條件“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修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放寬了逮捕措施適用的條件,但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環(huán)節(jié),因擔心法庭審理中出現證據不足的問題,而在批捕環(huán)節(jié)就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主要表現是:一些案件的不批準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是以“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為由。由于檢察機關在批捕環(huán)節(jié)中的證據要求偏高,導致一些應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造成案件的降格處理或流失。
(二)對法律規(guī)定的內涵把握得不夠準確。國家賠償法關于“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做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guī)定,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刑事賠償得一個重要原則是“無罪羈押賠償”,即對無罪的人實施了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有罪的人予以逮捕羈押,即使在此后的訴訟過程中,因不起訴或其他法定情形而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也不承擔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擔心出現因錯捕而賠償的情形,對逮捕條件掌握較嚴,導致一些犯罪行為無法予以及時有力地打擊,而造成降格處理或案件流失。
(三)檢察系統(tǒng)內部考核標準不夠科學,而出現該捕不捕地現象。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地案件,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做出起訴或不起訴兩種決定,并分別規(guī)定了起訴和不起訴的法定條件。就不起訴或存疑不起訴??己似鹪V和不起訴決定只能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尺度,不起訴決定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是合法正確的。而檢察系統(tǒng)內部卻以起訴和不起訴案件的比率來考核起訴工作,由此導致在審查批捕階段就以起訴標準來界定和要求批準逮捕。擔心因訴不出去而找借口和理由做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致使刑事偵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一些犯罪嫌疑人重脫法網。
二、能撤銷或變更逮捕措施的情形
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撤銷或變更逮捕:
(一)被逮捕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二)被逮捕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方法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
(四)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五)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他判處的刑期的,等等。對上述情形需要繼續(xù)查證或審判的,可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公安機關解除或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決定逮捕的,決定撤銷或變更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