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應當由嫌疑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委托的律師進行申請,如果是公安機關拘留的話,應該向公安申請,如果到了檢察院的話,就向檢察院申請,寫一份申請書,寫明申請的理由,以及擔保的方式,比如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然后交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審批即可。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zhí)行機關。
執(zhí)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zhí)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shù)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zhí)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