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嫖宿幼女罪如何處罰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
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幼女發(fā)生性交或者從事其他性淫亂活動的行為。
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構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立法未明確規(guī)定,但行為人主觀上是應當知道的。
嫖宿幼女罪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有什么區(qū)別
1、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周歲即可;后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其罪,也就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前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強奸罪,但不能成為后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嫖宿幼女罪。2、主觀方面不同。前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對之奸淫;后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且為賣淫女而對之嫖宿。
3、行為方式不同。前行為方式表現(xiàn)為與非賣淫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此時,即使給了幼女一些財物,也不影響其奸淫幼女的性質(zhì);后行為的方式則為與賣淫幼女發(fā)生性關系,即該性交行為是基于男方承諾給賣淫幼女錢財為前提。后來,男性即使沒有按承諾付給幼女錢財,對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論。
4、行為地點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發(fā)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讓人發(fā)現(xiàn)的地方,具有隱秘性;后行為的地點一般發(fā)生在賓館、歌廳、發(fā)廊等服務場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間的嫖宿、賣淫行為。
5、行為對象不同。前行為的對象為非賣淫幼女;后行為的對象則為賣淫幼女。賣淫幼女,是通過自己與異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獲取金錢、物質(zhì)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趨動性。
6、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為幼女的性自由權利及身心健康;后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及道德風尚。行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圖,在幼女不同意賣淫時,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其賣淫,即為其提供性服務的,則同時觸犯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強奸罪,屬想象競合,對之應擇一重罪一般為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