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戶搶劫怎么認定?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fā)現(xiàn)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于“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范,即規(guī)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fā)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fā)現(xiàn),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fā)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fā)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qū)別在哪里?
所謂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qū)別在于
(1)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質(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為目的。
(2)是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而后者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爾后向被綁架人的親屬勒索財物或者向有關方面提出非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