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怎么認定?
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于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shù)額是否屬于數(shù)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范圍。其中,公款數(shù)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fā)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并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fā)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并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6、對于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shù)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命令和規(guī)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并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為是否屬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圍;二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二、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qū)別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表現(xiàn)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qū)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后者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國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chǎn)所有權;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可見,前者所侵害客體的范圍,比后者廣。
(3)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所有公共財產(chǎn)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chǎn),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chǎn)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罰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