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有耕地罪的立案標準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yè)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guī)定的,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yè)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yè)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guī)定的,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二、非法占用耕地最怎樣處罰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fā)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