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猥褻兒童罪的條件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實施者欲望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猥褻兒童罪怎樣處罰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guī)定,也就是說,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