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理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規(guī)定的的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實踐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具有較大的危害性,往往導致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損失無法得到賠償、案件查處難度增大等等,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這一解釋首先,將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界定為“逃避法律追究”。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shù)人逃跑的目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圍觀群眾對其進行毆打等等。同樣是逃跑,但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xiàn)場后,能夠通過報告單位領導或者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
因此,對逃跑行為作上述區(qū)分是必要的,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不枉不縱。其次,所規(guī)定的“逃跑”,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在論證過程中,有的人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應當理解為“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實踐中大多也是這種情況。但是,據(jù)交管部門提供的情況,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離現(xiàn)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且在將傷者送至交管部門處理時逃跑,類似的情形也有很多。如果僅將逃逸界定逃離現(xiàn)場,那么性質同樣惡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就得不到嚴懲,可能會影響對這類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 為,都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怎樣處理
關于逃逸致人死亡的的認定問題。實踐中,交通肇事逃逸后,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的情形有多種,上述解釋強調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予以定性:
(1)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一規(guī)定強調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主要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沒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導致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2)該解釋第六 條規(guī)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掩蓋罪行、毀滅證據(jù),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 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將被害人隱藏在雜草叢中,使被害人處于無法獲得救助的境遇,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對這種情 形,根據(jù)被害人傷亡的結果對行為人的定罪處罰是適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