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
二、申請取保候審有哪些方式
申請取保候審的方式: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1、保證金擔保:交納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保證金數額的多少,根據六機關《規(guī)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由決定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質和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涉嫌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44條的規(guī)定,保證金數額最低為1000元。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zhí)行。
根據六機關的《規(guī)定》,無論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保管。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2、人 保: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情形的。保證人擔保是純粹的人格擔保。保證人如果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末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保和財保只能適用其一:對同一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履行的義務,并由他出具保證書。保證金數額的多少,根據六機關《規(guī)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由決定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質和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涉嫌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44條的規(guī)定,保證金數額最低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