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
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的,稱為刑事自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guī)定了自訴案件的范圍,(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三類案件的具體范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后對于證據(jù)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二、刑事自訴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
刑事自訴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在我國,對于刑事自訴案件法院是不收訴訟費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于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jù)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