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未成年人販毒怎么處理
近年來,一些毒品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打擊,雇傭孕婦、哺乳期婦女、急性傳染病人、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員進行毒品犯罪活動,成為影響我國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問題。對利用、教唆特定人員進行毒品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和教唆者,要依法嚴厲打擊,該判處重刑直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重刑直至死刑。對于被利用、被誘騙參與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員,可以從寬處理。
二、未成年人販毒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347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并予以刑事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成年人犯罪在當前的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還處在發(fā)育期,他們既有容易被引誘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我國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罰的規(guī)定上,與對待成年人犯罪有著明顯的區(qū)別。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達到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jīng)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故《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