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復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值得討論的問題是:
1 、財產性利益是否是該罪的犯罪對象;
2 、公共權力等其他不法利益是否是該罪的犯罪對象。
對于什么是財產性利益,有的臺灣學者解釋為:“所謂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指現(xiàn)實財物以外之一切無法律原因之財產利益而言,包括有形與無形之財產利益,消極與積極之財產利益。”例如,用威脅或要挾方法強迫房東免除自己的房租,強迫他人為自己無償提供勞務等。
二、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條件
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fā)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傊?,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