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對象有哪些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51條);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4、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guī)定》第63條);
5、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jù)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5條);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部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規(guī)定》第63條);
7、持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規(guī)則》第37條);
8、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侯審(《刑事訴訟法》第69條)。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規(guī)定》第63條)。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74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guī)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75條涉及到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二、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
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即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沒有任何牽扯,即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jiān)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等。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他本人并沒有受到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限制人身自由。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是指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于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lián)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
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guī)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