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方式哪些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人或者保證金形式擔保其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且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guī)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論取保候審是由哪個機關決定的,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都由公安機關來認定。公安機關認為應對保證人罰款的,也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對保證人罰款。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guī)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guī)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采取保證金保證的,保證金的數額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既要考慮其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等案件因素,也不能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對于確定較小數額保證金就能起到保證作用的,就不應再要求更高的保證金數額。保證金的收取和保管,則統(tǒng)一由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即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的保險金額如何確定
(一)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起訴指控犯罪的限制、情節(jié)、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
(二)人民檢察院的規(guī)定: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ji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和涉嫌犯罪的數額,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1000元以上的保證金。
(三)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根據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保證金統(tǒng)一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收取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