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情節(jié)嚴重”與“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僅“情節(jié)嚴重”但未造成童大損害,或僅造成重大損失,但并非“情節(jié)嚴重”,都不能認定為犯罪。
造成“重大損害”一般是指嚴重影響當時當地的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直接導致民政對象的人身傷亡、房屋倒塌、財產損失、牲畜傷亡,以及直接導致大面積糧田病蟲害現象,救災搶險工作不能及時進行而引發(fā)的其他直接物質損失。
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節(jié):(1)挪用的撫恤事業(yè)費系殘廢撫恤費、烈軍屬生活補助費。(2)挪用的救濟費系孤老殘幼社會救濟費、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兒童福利院經費。(3)挪用的救災款是自然災害救災款。(4)挪用的救災物資,系食品、藥品、醫(yī)療器械、生活必需品。(5)挪用的款物數額巨大的。(6)多次挪用屢教不改的。(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揮霍浪費和高消費性開支的。(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
挪用特定款物罪與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有:
1、主觀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觀目的是將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歸還。貪污罪的主觀目的是將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改變財產所有權,2、侵犯客體不同,前者既侵犯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還侵犯了民政事業(yè)制度。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3、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救災、救濟、搶險、優(yōu)撫、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后者則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財物。
4、主體不同。前者是經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員。后者是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
5、行為性質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盜竊、騙取手段侵吞公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