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33條規(guī)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損壞公私財物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損壞公私財物,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四種情形“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以便于法官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而又必須對相關案件作出裁判時能夠有自有裁量的空間和可能。
二、故意毀壞財物的怎樣處罰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破壞某些特定的財物,危害其他客體,刑法上另有規(guī)定的, 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不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例如: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