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都是在刑事案件審判的同時展開民事部分的審判,兩個案件是同時進行的。那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何時提出?同時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條件有哪些?下面我們將為您一一解答。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何時提出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即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被害人均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chǎn)。
二、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條件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jīng)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jīng)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jù)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是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chǎn)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用的是“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chǎn)損失、經(jīng)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里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jīng)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以上就是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何時提出和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條件的介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對于受害人來說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過程中卻經(jīng)常會遇到一些問題,為了能夠更好的維護權益,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刑事律師,相信他們能夠更好的幫助您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