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fā)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這些問題,下文為您介紹。
一、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是個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2、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
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
其次,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shù)額較大”。
二、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fā)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qū)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fā)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fā)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標準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貸款詐騙罪常常與其他經濟犯罪或者一般民事糾紛相混淆,行為人想要證明自己就需要收集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沒有采取詐騙方法的證據。您可以想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咨詢怎樣辦理這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