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區(qū)別
交通肇事罪的含義及其與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交通肇事罪,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它與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在于;
(1)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從事運輸的人員,而故意殺人罪為一般主體;
(2)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guī)是故意,但對因此所發(fā)生的嚴重后果及至致人死亡卻是過失,而故意殺人罪對致人死亡是故意;
(3)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法規(guī)和運輸秩序,而故意殺人罪則侵犯了人的生命權。
二、交通肇事成故意殺人情形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經重傷,若不及時搶救可能導致死亡,為逃避罪責,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tài)已明顯從交通肇事時的過失轉變?yōu)閷Ρ缓θ怂劳鼋Y果發(fā)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構成了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2)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掛附在車輛上,繼續(xù)行駛極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但為逃避罪責駕車拖掛被害人逃逸,從而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不經緊急救治極有可能死亡,而將其轉移至不易被人發(fā)現的地方隱藏或遺棄,從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肇事行為人這種拖掛和轉移行為直接對被害人生命權益造成侵害,其主觀心理狀態(tài)已發(fā)生了質的轉化,進而在新的罪過形式的支配下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3)交通肇事后,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并未死亡,但為逃避罪責而倒車軋輾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轉移至偏僻的地方掩埋,從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tài)已轉化為積極希望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并且積極實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實質行為,以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